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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4章 请修民法典(3 / 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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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  苏泽在奏疏中提出了一个概念,刑律和民律。

    谋反大逆,杀人放火,作奸犯科,此等罪大恶极的案件,是朝廷需要立刻判决的,用来正视听清民风的,这类案件就是《尚书》中“明刑弼教”的刑律。

    而民间私讼,产田纠纷,友邻不睦这类,户婚田土钱债诸事的案件,实际上并没有以上案件那么罪大恶极,所讼的也不过鸡毛蒜皮的小事,苏泽将其归于民律。

    苏泽又讲,由于京师的民律诉讼太多,以至于顺天府的案件积压如山,很多严重的刑律案件都得不到及时审判。

    而普通百姓之间的诉讼纠纷,官府也不由分说的将原告被告双方都抓入牢房,而百姓人家为了尽快把人从牢房中救出来,都要倾尽家财贿赂官员衙役。

    还有一些地方官员,厌恶百姓诉讼,用“争讼”的罪名将原告被告不由分说逮捕入狱,完全不按照《大明律》宣判,肆意加重惩罚。

    这样的结果是民间根本不相信官府,在一些地区宗族私刑泛滥,宗族外则用械斗来解决争端,官府都不敢插手。

    长此以往,严重影响了朝廷和官府的威信。

    隆庆皇帝看到这里也重视起来,刑律之事确实不是小事情,苏泽说的这些情况,其实刑部官员也已经上书讲过。

    但是刑部也没有好的办法。

    国初的时候,民风相对淳朴,地广人稀,经济纠纷也不如现在多。

    到了隆庆朝的时候,地方经济发展,户婚田土钱债诸事的诉讼越来越多,也出现了专门负责打官司的讼师,这让地方官府不堪重负。

    有些地方争讼成风,还有讼棍怂恿百姓打官司,很多明代官员都认为争讼败坏民风。

    可每次刑部也拿不出什么有效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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